- 案例三 租六套房有三房东 发生纠纷真麻烦
- 发布时间:Mon Sep 07 15:56:16 CST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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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时间:2012年
案例简介:2008年10月,陈先生租下了临街相连的6套房屋,打通后装修成
一家湘菜馆。这6套房屋分属3位房东,陈先生说明了房屋用途和使用方式,
并分别与他们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5年,从2008年11月1日
至2013年10月31日。每套房年租金15000元,签订合同当日支付第一年的租
金,之后每年10月1日前支付下一年租金;如未及时交纳租金,出租方有权终
止合同。”租赁前3年,陈先生均如约交纳房租,第4年的租金未能及时交纳。
2012年,各出租人分别向济南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调解,其中两
位房东与陈先生达成协议,约定陈先生支付房租及违约金后可以继续使用房
屋。可第三位房东徐先生不同意调解,他依据“如未及时交纳租金,出租方有
权终止合同”的合同条款坚持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其所有的房屋。
处理结果:仲裁庭审理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陈先生拖欠租金显属违
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考虑到以下因素,该案合同不宜解除。首先,
本案合同虽系双方就特定房屋签订的独立合同,但徐先生签订合同时已知道房
屋用途和包括其房屋在内的6套房屋将打通做一整体使用,本案租赁合同与其
他5套房屋涉及的租赁合同因而具有了事实上的关联性。在出现相同违约的情
况下,三位房东中其他两位都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若徐先生一方解除合同则必
然影响其他合同的履行。
其次,徐先生的这套房屋现系菜馆消防通道,不可或缺,若改变菜馆布
局、重新整改装修则耗费很大,且合同至2013年10月即到期,现在解除合同
不符合保障市场交易促进经济发展的立法目的。第三,陈先生现已同意立即支
付下一年租金和违约金,徐先生的合法权益已得到适当救济和维护。因此,对
于徐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仲裁庭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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