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八 公章不能随便“盖” 加盖即视为授权
- 发布时间:Mon Sep 07 15:58:37 CST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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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时间:2012年6月
案例简介:刘某为推销其公司生产的一品牌摩托车,请某商场业务员杨某帮忙。杨某满口答应,并利用手里盖过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刘某所在的公司签订了价值25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公司负责供货,货到后商场10日内付款,并同时约定“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一致同意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公司按合同约定发货,并通知商场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但商场的领导以不知情并且未授权杨某签订合同为由拒付货款。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商场支付货款25万元,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1万元。
在开庭过程中,商场辩称,其并未授权杨某与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故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为无效合同。
处理结果:仲裁庭认为,虽然此案中商场并未授权杨某与甲公司签订合同,但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杨某作为商场的业务员,在持有加盖了商场公章的合同书的情况下,作为公司当然有理由相信商场已授权杨某签订合同。所以公司与商场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应予以认定。故依法作出裁决:商场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将25万元货款支付给公司;驳回公司赔偿1万元损失的仲裁请求。
济南仲裁介绍,商场的业务员持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他方签订合同,商场仅以自己不知情未授权业务员签订合同为由认为合同无效,这在法律上是不予以认定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应视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证明代理人及其代理权限的书面文件。本案中,商场的杨某出具了加盖公章的合同书应视为已得到商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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