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十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施工款应该谁给付
- 发布时间:Mon Sep 07 15:59:20 CST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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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时间:2011年8月
案例简介:随着城市建设活动日益频繁,工程债务纠纷也成为一个常发情况,近期,济南仲裁委受理了一起给付纠纷。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结算,A公司尚欠B公司施工款400万元。此外,案外人C公司因其他合同尚欠A公司款项400万元。A公司遂与C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C公司直接向B公司给付施工款400万元。其后,B公司再向A公司催要施工款,A公司就告知其向C公司索要。B公司遂以A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于这笔工程款的给付争议,济南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A公司承担给付B公司400万施工款的义务。
处理结果: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杜静评析:本案的关键是区分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所谓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将脱离债务关系,其地位由新债务人替代,原债务人也不承担因新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违约责任。
与债务转移相比,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往往给人造成一种错觉,即认为第三人替代债务人成为合同当事人。事实上,第三人替代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替代履行债务的协议,均未导致债务人地位的变更。本案中,A公司与C公司的约定仅构成C公司作为第三人代为A公司履行债务的法律关系。B公司并未同意将A公司的债务转移给C公司,A公司作为债务人的地位并未改变。故本案中应当由A公司给付施工款。至于C公司欠A公司款项的纠纷,应当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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