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知识速读
- 发布时间:Sat Sep 07 15:18:18 CST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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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知识
1. 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法仲裁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一裁终局原则
2. 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
当事人双方应达成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或裁或审制度
a.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b.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c.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3)一裁终局制度
a.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b.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1)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3)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4)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只能组建一个统一的仲裁委员会,不得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专业仲裁委员会或专业仲裁庭。
4. 仲裁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
(1)一般条件:仲裁委员会具有法人资格
a.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b.有必要的财产;
c.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d.有聘任的仲裁员。
(2)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规定
a.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b.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3)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聘任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b.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c.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d.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e.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f.兼职: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工作人员符合以上规定的条件,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聘为仲裁员,但不得因从事仲裁工作而影响本职工作。
5. 仲裁协议的类型
(1)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
(2)以其他书面当时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协议书);
(3)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如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4)通过援引其他仲裁条款进行仲裁。
6. 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a.当事人双方分别向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时,法院有权作出裁定;
b.如果一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①如果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
②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理,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c.如果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法院受理后应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
d.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e.确认管辖法院: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中院管辖。
(2)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7. 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形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必须书面形式);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8. 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1)代理仲裁
a.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比照民诉规定;
b.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在我国进行仲裁代理。
(2)申请仲裁的条件
a.有仲裁协议;
b.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c.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3)审查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4)当事人权利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5)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a.必须由仲裁当事人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对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提出申请;
b.仲裁当事人应向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请书,而不能直接向法院递交;
c.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财产 所在地基层法院;
d.当事人对法院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仲裁委员会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申请只能先交仲裁委,再交法院;执行只能由法院来。
9.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①申请撤销(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撤销)
a.没有仲裁协议的;
b.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当事人有权不履行;
c.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d.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e.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f.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②法院依职权主动撤销
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2)申请(必须是仲裁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和期限
①管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院申请撤销裁决
②期限: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3)法院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
①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组成合议庭审查);
②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后,因为原来的仲裁协议或本身并不存在,或无效,或失效,当事人必须重新签定仲裁协议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③法院作出的驳回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得上诉,此时仲裁裁决有强制执行力;
④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无须重新组成仲裁庭),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10.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1)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和管辖法院
①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②管辖: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执行程序:参照民诉执行进行
(3)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①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a.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b.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出部分,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c.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d.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e.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f.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②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4)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
①提出请求当事人不同;
②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③管辖法院不同;
④法定理由不同;
⑤法定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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